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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F知識(僱主)

1.我的子女協助我打理家庭生意,我是否需要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2.我在內地經商,是否需要安排內地受僱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3.我僱用了一名家庭傭工打理家務,我是否需要安排她參加強積金計劃?

4.我僱用了數名海外僱員工作,我是否需要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5.我公司一名海外僱員獲准留港9個月,其後再獲延期9個月,我是否需要安排他參加強積金計劃?

6.我的海外僱員參加了海外退休計劃,該計劃是否需要獲得積金局的核准或認可?

7.我經營一家船務公司,並僱用了幾名海員在遠洋輪船上工作,我是否需要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8.我是一名小販,並僱用了幾名員工,我是否需要安排這些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

9.誰負責選擇強積金計劃?

10.僱員可否自行選擇強積金計劃,然後要求我安排他們參加計劃?

11.我可否安排僱員參加不同的強積金計劃?

12.在選擇強積金計劃時,應考慮甚麼事項?

13.我為僱員登記參加某個強積金計劃時,是否需要向積金局申請?

14.我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後,會收到甚麼文件?

15.如我安排僱員參加不同的強積金計劃,是否需要展示所有參與證明書?

16.如我有多於一個辦事處,應如何展示參與證明書?

17.我如何得知哪些是強積金計劃?哪些受託人已獲積金局核准?

18.市場上有很多代理人銷售強積金計劃,我如何得知他們是否對強積金有真正認識?

19.如僱員的月薪並不固定,我為他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是否也不固定?

20.我向僱員提供機票等若干非金錢利益。這些利益會否計入僱員的「有關入息」?

21.何謂「供款期」?我如何就每個供款期供款?

22.向計劃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時,須一併提交的付款結算書中應包括甚麼資料?我是否需要提交付款結算書予積金局批核?

23.我應否通知僱員我為他們所作的強制性供款款額?

24.如我延遲或無法為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會有甚麼後果?

25.法例規定我必須按僱員入息的5%作出強制性供款。我可否為僱員作出額外供款?

26.如我不滿意僱員所參加強積金計劃的表現,我可否轉換計劃?手續如何?

27.如僱員終止受僱,應怎樣處理他的強積金?

28.如我需要向僱員發放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應怎樣做?

29.我應如何計算日薪臨時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30.受託人如何協助僱主作出強積金供款及管理僱員紀錄?


1.我的子女協助我打理家庭生意,我是否需要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如你僱用家人打理家庭生意,而他們與你同住,便毋須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但如果他們不是與你同住,你便要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2.我在內地經商,是否需要安排內地受僱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你無須安排內地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強積金制度旨在為本港的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

3.我僱用了一名家庭傭工打理家務,我是否需要安排她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家務僱員」屬獲豁免人士,毋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4.我僱用了數名海外僱員工作,我是否需要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如海外僱員持有工作簽証,而他們獲准入境或留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又或者已參加海外的公積金計劃、退休金計劃、退休計劃或離職金計劃,他們便可獲豁免遵守《強積金條例》,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5.我公司一名海外僱員獲准留港9個月,其後再獲延期9個月,我是否需要安排他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假設該名海外僱員持有工作簽証,又沒有參加任何海外退休計劃,他從第14個月起便不獲豁免遵守《強積金條例》。因此,你需要在該13個月期間結束後的60日內安排該名海外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6.我的海外僱員參加了海外退休計劃,該計劃是否需要獲得積金局的核准或認可?

答:不用。法例並無規定海外退休計劃要獲得積金局的核准或認可,或向積金局註冊。只要該計劃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或以香港以外地方為本籍,而該名海外僱員符合法例訂明的豁免條件,便可自動獲豁免遵守《強積金條例》。

7.我經營一家船務公司,並僱用了幾名海員在遠洋輪船上工作,我是否需要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不用。任何人士如根據《商船(海員)條例》所指的船員協議工作,或在非本港註冊的船隻上工作,便可獲豁免遵守《強積金條例》。

8.我是一名小販,並僱用了幾名員工,我是否需要安排這些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

答:小販是獲強積金制度豁免的。如你是小販並僱有員工,你的身分便是僱主。身為僱主,你必須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如你是「自僱小販」及沒有僱用其他小販(員工),則可獲豁免遵守《強積金條例》。

9.誰負責選擇強積金計劃?

答: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必須安排所有有關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身為僱主,你可為僱員選擇一個或以上的核准強積金計劃。在選擇強積金計劃時,你或可徵詢僱員的意見。

10.僱員可否自行選擇強積金計劃,然後要求我安排他們參加計劃?

答:身為僱主,你有權為僱員選擇強積金計劃,但亦可安排僱員參加他們自行選擇的強積金計劃。

11.我可否安排僱員參加不同的強積金計劃?

答:可以,但只可安排每名僱員參加一個強積金計劃。

12.在選擇強積金計劃時,應考慮甚麼事項?

答:雖然所有強積金計劃均須符合《強積金條例》的規定,但每個強積金計劃各有其管限規則和成分基金,而每個成分基金亦有本身的投資政策。身為僱主,你應該留意市場上提供的不同選擇,並考慮計劃的管限規則、投資政策及計劃收費等各項因素。你亦可徵詢僱員的意見,以選取雙方認為最合適的強積金計劃。

13.我為僱員登記參加某個強積金計劃時,是否需要向積金局申請?

答:如你打算參加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便毋須向積金局遞交任何申請。你只要依照有關的參加程序,例如按計劃受託人的規定填寫參加表格便可。如你打算自行成立僱主營辦計劃,便應就此徵詢律師的意見。此外,你必須為本身的計劃委任一名核准受託人。受託人會把你的計劃呈交積金局批核。

14.我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後,會收到甚麼文件?

答:在遞交強積金計劃的成員申請後,你會在30日內收到接納通知。該30日是從你遞交全部必要資料的日期,或從你同意遵守和接受計劃管限規則的日期(以兩者中較遲的日期為準)開始計算。你的計劃受託人會把你參加計劃的資料向積金局匯報。積金局在收到有關資料後,會向你發出參與證明書。僱主必須在僱員工作的處所展示參與證明書。如僱員並非在你的處所工作,你應於主要的業務地點展示該證明書。所展示的證明書可以是正本,或是積金局發出的核證副本。

15.如我安排僱員參加不同的強積金計劃,是否需要展示所有參與證明書?

答:是。但如你有多於一個辦事處,而每個辦事處的僱員參加了不同的強積金計劃,你只需要在有關辦事處展示該處僱員所參加計劃的相關參與證明書便可。

16.如我有多於一個辦事處,應如何展示參與證明書?

答:如僱員在不同辦事處工作,你應透過服務提供者要求積金局發出足夠數量的證明書核證副本,以供在所有相關辦事處展示。如你在同一大廈佔有數層辦公室,只需要在其中一層展示證明書便可。

17.我如何得知哪些是強積金計劃?哪些受託人已獲積金局核准?

答:積金局備存所有註冊強積金計劃及核准受託人的紀錄冊。市民可於積金局辦事處查閱紀錄冊,或瀏覽積金局網頁的紀錄冊和一覽表一節。

18.市場上有很多代理人銷售強積金計劃,我如何得知他們是否對強積金有真正認識?

答:銷售強積金計劃,或就強積金計劃的成分基金,或基礎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向客戶提供意見的任何人士,必須註冊成為強積金中介人。強積金中介人必須通過考試,方可獲發中介人證明書。中介人證明書清楚註明該名強積金中介人是否獲准銷售強積金計劃,但不可提供投資方面的意見,或是否獲准提供證券及/或保險單方面的意見。中介人與客戶首次接觸時,應出示印有其強積金註冊編號的名片表明身分,並向客戶解釋他根據強積金證明書訂明的條件所能提供的意見/服務種類。

19.如僱員的月薪並不固定,我為他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是否也不固定?

答:是。就每個供款期為僱員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是根據他在該段期間的有關入息而定。如僱員在每個供款期的入息並不固定,強制性供款款額亦會相應改變。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的有關入息和供款款額的計算準確。

20.我向僱員提供機票等若干非金錢利益。這些利益會否計入僱員的「有關入息」?

答:不會。非金錢利益不屬於「有關入息」。

21.何謂「供款期」?我如何就每個供款期供款?

答:「供款期」指僱主向僱員支付入息的每段期間。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必須在「供款日」或之前為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供款日是指有關供款期完結月份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個公曆日。如僱員的供款期是某月的首日至同一個月的最後一日,你必須在該月終結後第10個公曆日或之前向計劃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註:供款日不受「支薪日」影響,即不論僱主是在該月終結之時、之前或之後發薪)。

22.向計劃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時,須一併提交的付款結算書中應包括甚麼資料?我是否需要提交付款結算書予積金局批核?

答:付款結算書應包括下列資料:

  • 僱員在供款期內的入息款額;
  • 僱主就供款期所作的強制性供款款額;
  • 僱員就供款期所作的強制性供款款額;
  • 僱主的自願性供款款額(如有);
  • 及僱員的自願性供款款額(如有)。

你無須提交付款結算書予積金局批核。

23.我應否通知僱員我為他們所作的強制性供款款額?

答:僱主必需在作出強制性供款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每名僱員提供每月供款紀錄。每月供款紀錄應載有僱員的有關入息、所作的供款款額,以及向計劃受託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24.如我延遲或無法為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會有甚麼後果?

答:作為僱主,你必須在供款日(即每個月第10日)或之前繳交上月份的強制性供款,否則,即屬犯法,除可被徵收附加費外,你亦可被罰款$5,000或欠款額的10%(以較高者為準)。另外,你亦可遭刑事檢控,初犯已可被最高判監禁3年及罰款$350,000。

25.法例規定我必須按僱員入息的5%作出強制性供款。我可否為僱員作出額外供款?

答:可以。你可以為僱員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一般而言,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會就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支付、歸屬及提取事宜訂定條文。

26.如我不滿意僱員所參加強積金計劃的表現,我可否轉換計劃?手續如何?

答:可以。你有權轉換另一強積金計劃,並把僱員的累算權益轉移至新計劃。要轉移權益,你需要向新計劃的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新受託人接獲你的申請後,會與現有受託人安排轉移事宜。

27.如僱員終止受僱,應怎樣處理他的強積金?

答:你必須在僱員終止受僱的該個公曆月最後一日之後的10日內,以書面通知強積金計劃受託人,述明該僱員終止受僱的日期。你亦可在付款結算書中通知受託人有關僱員終止受僱一事。僱員的累算權益會保留在計劃內,直至僱員選擇把權益轉移。

28.如我需要向僱員發放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應怎樣做?

答: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在適用情況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在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後,你可向計劃受託人申請從累算權益中的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及自願性供款部分,如有的話)提取有關款項,以抵銷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29.我應如何計算日薪臨時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答:如臨時僱員屬行業計劃成員並按日支薪,你可按照下列的供款標準作出強制性供款:

供款標準(港元)

日薪僱主供款額僱員供款額供款總額
不足1607.5無須供款7.5
160或以上但不足2607.57.515
260或以上但不足390151530
390或以上但不足52022.522.545
520或以上但不超過650303060
超過650303060

30.受託人如何協助僱主作出強積金供款及管理僱員紀錄?

答:僱主必須於供款日或以前向受託人繳交供款,並同時提交付款結算書,詳列僱員的供款資料。為協助僱主作出強積金供款,部分受託人會為僱主提供額外服務,例如預先印備附有僱員上月紀錄的付款結算書、提供查詢熱線、每月報表及網上服務,以便僱主查閱交易詳情及僱員供款資料。部分受託人亦向僱主提供支薪軟件,以便管理僱員紀錄及印備付款結算書。

MPF知識(僱員)

1.我受僱於香港僱主,但僱主把我調往內地工作。我在內地工作的期間是否受到強積金制度保障?

2.我是兼職僱員,每星期工作少於18小時,我是否受到強積金制度的保障?

3.我是公司的董事,是否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4.如我同時有超過一份工作,是否每名僱主都要安排我參加強積金計劃?

5.我可否自己選擇強積金計劃,然後要求僱主安排我參加該個計劃?

6.如僱主安排我參加的強積金計劃有超過一個成分基金,我是否有權選擇投資哪個成分基金?

7.我如何得知僱主已安排我參加強積金計劃?

8.計劃受託人可否單方面終止我參加計劃?

9.參加強積金計劃之後,我會收到甚麼資料或文件﹖

10.計劃受託人收到僱主的強制性供款後會怎樣處理?

11.誰人決定強積金計劃的投資基金選擇?

12.如果我因行為不當、詐騙或不誠實行為而遭解僱,僱主是否可以扣起僱主強制性供款部份所累算的權益﹖

13.假如僱主把業務清盤,我的累算權益會否受到影響?

14.假如僱主破產清盤,我可以循甚麼途徑追討拖欠的供款?

15.我可否改變主意,更改之前選擇的投資組合?

16.我如何得知強積金計劃投資經理有否妥善投資我的強制性供款?

17.強積金保守基金的收費機制是怎樣安排的?

18.我怎樣知道我在計劃下有多少累算權益?

19.除強制性供款外,我可以作出額外供款嗎?

20.強積金制度下有何措施保障我的累算權益?

21.如何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

22.受託人會不會收取轉移累算權益的費用?

23.我如何得知自己的累算權益已妥為轉移?

24.如我需要金錢應急,我可否提取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

25.轉職時,應如何處理我的累算權益?

26.我於離職後獲發的花紅,是否需要計算作有關入息?我又應如何作出供款?

27.怎樣提取累算權益?

28.如我有多個強積金保留帳戶,應否加以整合?

29.假如我以提早退休為理由於62歲時提取累算權益,日後可否再度就業?

30.如我想以提早退休為由提取強積金,但我的身分證上只有出生年份,而未有明確的出生月份及日期,我何時才會被界定達60歲?

31.假如我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為理由於55歲時提取累算權益,日後可否再度就業從事其他種類的工作?

32.如我兼職工作,而工作時間並不固定,我是否屬於強積金制度下的「臨時僱員」?

33.僱主可否從我的強積金帳戶中提取累算權益,用來抵銷我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34.如僱主沒有為我供款,積金局會採取甚麼行動?

35.假如我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累算權益,日後可以重返香港工作嗎?

36.如我忘記自己擁有多少個強積金帳戶,可怎樣做?

37.假如我的前僱主涉拖欠供款,我能否轉移我的累算權益?


1.我受僱於香港僱主,但僱主把我調往內地工作。我在內地工作的期間是否受到強積金制度保障?

答:如僱主的公司在本港註冊,而你與僱主的僱傭合約受本港的《僱傭條例》所管限,不論你在哪處工作,僱主必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2.我是兼職僱員,每星期工作少於18小時,我是否受到強積金制度的保障?

答:如你根據僱傭合約受僱不少於60個公曆日,不論你的工作時數,你都受到強積金制度保障。你的僱主必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3.我是公司的董事,是否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如你與公司簽訂僱傭合約受聘為董事,並如僱員般支取薪酬,你便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但是,如你是非執行董事,並不參與公司的日常運作,則毋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4.如我同時有超過一份工作,是否每名僱主都要安排我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是。只要你是根據合約受僱不少於60日,每名僱主都要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5.我可否自己選擇強積金計劃,然後要求僱主安排我參加該個計劃?

答:僱主有責任為你選擇強積金計劃。你可向僱主反映意見,但僱主有最終決定權選擇參加哪個強積金計劃。

6.如僱主安排我參加的強積金計劃有超過一個成分基金,我是否有權選擇投資哪個成分基金?

答:是。僱員有權選擇把累算權益投資在哪些成分基金。

7.我如何得知僱主已安排我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僱主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後,計劃的受託人必須在30日內向你發出接納通知書,並在60日內向你發出成員證明書。此外,積金局會向僱主發出參與證明書,而僱主必須在你受僱的處所展示該證明書。

8.計劃受託人可否單方面終止我參加計劃?

答:根據強積金法例,要終止計劃成員的成員資格,必須按照計劃的管限規則,以及在有關終止前60日內獲得計劃成員或參與僱主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因此,你的計劃受託人不可以單方面終止你參加計劃。

9.參加強積金計劃之後,我會收到甚麼資料或文件﹖

答:受託人會向你發出︰

  • 接納通知;
  • 成員證明書,上面會列明計劃的名稱、計劃核准受託人的名稱及地址、你的姓名和證明書的發出日期;
  • 計劃簡介,說明計劃的收費、計劃中各項成分基金的資料、供款和相關事宜的聯絡人名字和聯絡詳情;
  • 周年權益報表,列明計劃成員在有關財政期內的帳戶收支(包括供款、權益轉移及基金交易)、帳戶的結餘和累算權益的總額、有關歸屬比例、以及在相關財政期內帳戶的盈虧;及
  • 基金便覽,於每個財政年度至少發出兩份,提供有關基金詳情及表現等的主要資料摘要。

10.計劃受託人收到僱主的強制性供款後會怎樣處理?

答:受託人會將供款投資在你選擇的投資組合。你的供款和累算權益由保管人和受託人保管,並一直保留在計劃內,直至你合資格提取累算權益或把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為止。

11.誰人決定強積金計劃的投資基金選擇?

答:如強積金計劃提供多於一個成分基金,你可以選擇把供款投資在一個或以上的基金。計劃受託人必須在你參加計劃後的60日內,向你提供基金的詳情,例如基金的政策,以闡明個別成分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種類和其他資產,以及參與的基金經理資料等。你可按照自己的投資目標、個人狀況和日後計劃作出投資選擇。舉例說,行將退休的計劃成員可選擇較低風險的投資產品,而較年青的成員可選擇較高風險的投資產品,以期賺取更佳的投資回報。

12.如果我因行為不當、詐騙或不誠實行為而遭解僱,僱主是否可以扣起僱主強制性供款部份所累算的權益﹖

答:不可以。僱主為合資格僱員向受託人作出強制性供款後,累算權益將全部歸僱員所有。僱主無權扣起由強制性供款所累算的權益,除非是為了法例的明示目的,用以抵銷支付你應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至於由僱主的自願性供款所累算的權益會否被沒收,則視乎不同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

13.假如僱主把業務清盤,我的累算權益會否受到影響?

答:向強積金計劃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全數歸屬計劃成員,並由保管人保管。因此,僱主結束業務不會對強積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造成影響。

14.假如僱主破產清盤,我可以循甚麼途徑追討拖欠的供款?

答:若僱主被申請破產或清盤,拖欠的供款將被視為僱主的債務。積金局在登記你的資料後,將按照破產程序向破產管理主任或清盤人申請索取欠款。在處理破產個案的程序中,資產變現所得的現金將會根據法例訂明的優先次序發還予債權人。

15.我可否改變主意,更改之前選擇的投資組合?

答:法例規定計劃受託人必須給予僱員每年至少一次機會更改投資組合。至於能否在一年內更改投資項目多於一次,則視乎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

16.我如何得知強積金計劃投資經理有否妥善投資我的強制性供款?

答:投資經理必須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或註冊。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必須密切監察其委任的投資經理。此外,計劃受託人必須定期向積金局遞交報表,而積金局亦會進行實地巡查,確保受託人及投資經理遵守《強積金條例》的規定。身為計劃成員,你應查閱本身的周年權益報表,確保有關供款投資在你選擇的基金上。

17.強積金保守基金的收費機制是怎樣安排的?

答:若強積金保守基金的投資回報高於積金局公布的「訂明儲蓄利率」,受託人便可以收取行政費用。若保守基金在某月份的回報低於或相等於積金局該月公布的「訂明儲蓄利率」,受託人在該月便不可以收取任何行政費。然而,若該保守基金在其後12個月某一個月的回報高於訂明儲蓄利率的話,受託人可追收之前未有收取的行政費。收費可透過扣除資產凈值或成員帳戶中的單位收取。如以扣除資產凈值來收費,基金所列之單位價格/資產凈值/基金表現已反映收費之影響;如以扣除成員帳戶的單位來收費,基金所列之單位價格/資產凈值/基金表現(基金便覽所列的基金表現數字除外)就並未反映收費之影響。

18.我怎樣知道我在計劃下有多少累算權益?

答:計劃受託人必須在計劃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向你提供周年權益報表,說明計劃成員在有關財政期內的帳戶收支(包括供款、權益轉移及基金交易)、帳戶的結餘和累算權益的總額、有關歸屬比例、以及在相關財政期內帳戶的盈虧。大部分受託人亦會提供其他途徑(如互聯網及熱線電話),供成員查核其帳戶。

19.除強制性供款外,我可以作出額外供款嗎?

答:可以。你所作的額外供款屬自願性供款,受到計劃的管限規則所規限。

20.強積金制度下有何措施保障我的累算權益?

答:所有強積金計劃均受到香港法例管限。為確保計劃成員的權益受到充分保障,積金局採取下列三項措施:

嚴謹的核准和註冊準則

強積金計劃必須達到訂明的標準方可獲得註冊。此外,只有符合資本充裕程度、財政穩健性、合適和恰當資格等嚴謹準則的公司及個人,方獲核准成為強積金受託人,管理註冊計劃。

持續監察

計劃的資產由合資格的保管人保管。計劃受託人必須定期向積金局提交報表、財務報表和內部管控報告。積金局亦會進行實地巡查、特別審核和調查,並對違規受託人施加處分。

安全網

為向計劃成員提供額外保障,強積金制度下設有「安全網」機制。計劃受託人要購買足夠保險,就強積金受託人和管理計劃資產的相關人士因違反信託或作出非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向計劃成員作出彌償。最後,如因失當行為或非法行為令計劃成員蒙受損失,計劃成員可向強積金計劃補償基金申請索償。

21.如何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

答:你可主動向你所揀選的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索取「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表格MPF(S)-P(M)),或在按此下載。填妥後連同所需證明文件交回該受託人辦理,作為你知會新受託人有關強積金轉移的一個正式通知。

22.受託人會不會收取轉移累算權益的費用?

答:受託人一般不可以就轉移累算權益收取費用及/或罰款,但如果轉移累算權益涉及基金單位的贖回及購入,引致買賣差價,則受託人可能會收取費用。

23.我如何得知自己的累算權益已妥為轉移?

答:原有計劃受託人必須確保在收到你的轉移累算權益要求後30日內,把累算權益妥為轉移,並向你發出轉移結算書,列明轉移的詳情。新計劃的受託人亦會向你發出確認書,列明從原有計劃受託人處收到的款額。請留意,即使你將權益轉移到原有計劃的保留帳戶,在轉移後,你亦必須核對受託人發出有關文件的內容。

24.如我需要金錢應急,我可否提取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

答: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5歲方可提取累算權益。若要提早提取累算權益,必須符合指明的情況,包括死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以及擁有小額結餘帳戶(累算權益總額不超過$5,000)。

25.轉職時,應如何處理我的累算權益?

答:你可以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法來處理原有帳戶內的強積金權益(包括供款和投資回報):

  • 轉移至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帳戶
  • 轉移至另一個由你自己選擇的強積金計劃的保留帳戶繼續投資
  • 保留在原有的強積金計劃的保留帳戶繼續投資

26.我於離職後獲發的花紅,是否需要計算作有關入息?我又應如何作出供款?

答: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予僱員的服務代價,故花紅亦屬有關入息。若你在終止受僱後獲發花紅,你的僱主應將該筆款項計算在發花紅時所屬的供款期(糧期)內,並以有關入息的上下限計算供款。你的僱主通知受託人你的離職日期時,可知會受託人你還有一筆花紅有待發放,以便受託人在處理你的帳戶時能作出有關行政安排。

27.怎樣提取累算權益?

答:如你年滿65歲,可向計劃受託人出示身分證(或身分證副本)及提交已填妥的「累算權益申索表格」,以提取累算權益。

28.如我有多個強積金保留帳戶,應否加以整合?

答:如你擁有多個保留帳戶,不妨考慮將這些帳戶整合,方便管理。在整合保留帳戶或轉移權益前,僱員須考慮多個因素,例如時間是否適當,轉移強積金權益可能涉及基金買賣,因此或會存在買賣差價,因而影響投資盈虧。此外,僱員亦應充分了解及仔細考慮所揀選的受託人、強積金計劃及基金投資組合是否切合個人需要。

29.假如我以提早退休為理由於62歲時提取累算權益,日後可否再度就業?

答:凡年滿60歲至未滿65歲的退休計劃成員如欲提取其累算權益,必須作出法定聲明不再就業。如以提早退休為理由提取累算權益,但日後再度就業,則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30.如我想以提早退休為由提取強積金,但我的身分證上只有出生年份,而未有明確的出生月份及日期,我何時才會被界定達60歲?

答:根據強積金法例,成員年屆60歲並已退休,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你只須填妥提早退休法定聲明表格[表格MPF(S)-W(SD1)]後,前往民政事務處諮詢中心辦理宣誓手續,連同填妥的累算權益申索表格[表格MPF(S)-W]一併交給受託人即可。若你的身分證上沒有列明月份及日期,受託人會按你的身分證上所載的年份最後一天來決定。假如你曾為出生日期作出法定聲明,個別受託人亦可按你法定聲明上的出生日期,以確定你的年齡。

31.假如我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為理由於55歲時提取累算權益,日後可否再度就業從事其他種類的工作?

答:可以。但你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32.如我兼職工作,而工作時間並不固定,我是否屬於強積金制度下的「臨時僱員」?

答:不是。在強積金制度下,臨時僱員指從事飲食業或建造業,並按日僱用或受僱期少於60日的有關僱員。

33.僱主可否從我的強積金帳戶中提取累算權益,用來抵銷我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答:可以。如僱主已按照《僱傭條例》向你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他可向受託人申請從你的累算權益中提取其(僱主)供款部分,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不多於累算權益中可歸因於僱主供款部分的款額(已考慮任何投資盈虧),則餘款必須保留在你的帳戶中。但是,如累算權益中可歸因於僱主供款部分的款額未能全數抵銷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則僱主必須以其資金支付尚欠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34.如僱主沒有為我供款,積金局會採取甚麼行動?

答:如僱主沒有為你作出規定的強制性供款,你的強積金受託人應向積金局報告有關情況。積金局收到受託人的報告後,或會向僱主徵收供款附加費及展開民事行動,追討欠款和附加費。供款附加費將全數付給僱員。積金局亦鼓勵僱員向局方作出正式投訴,讓積金局即時採取跟進行動,保障你的權益。所有投訴均絕對保密。

35.假如我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累算權益,日後可以重返香港工作嗎?

答:可以。但你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請留意,以此原因提取累算權益只可終生使用一次。

36.如我忘記自己擁有多少個強積金帳戶,可怎樣做?

答:你可以帶同香港身份證明文件,於辦公時間內親臨任何一間積金局辦事處查詢;又或者按此下載查詢表格,填妥後連同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郵寄或傳真(傳真號碼:31467367)至積金局的觀塘辦事處,積金局會以專函回覆。積金局設有成員保留帳戶的中央資料庫,載有各成員名下的保留帳戶數目和有關強積金計劃的資料,但資料不包括帳戶號碼、所投資的基金和帳戶結餘等詳情。

37.假如我的前僱主涉拖欠供款,我能否轉移我的累算權益?

答:當僱員想轉移累算權益,若其前僱主正拖欠其強積金供款,法例規定有關轉移是不能執行的。但僱員可透過受託人簽署一份同意書,使受託人可向積金局申請批准轉移其累算權益。

MPF知識(自僱人士)

1.是否所有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2.我應選擇甚麼種類的計劃?

3.參加強積金計劃前,我有權獲取甚麼資料?

4.強積金計劃受託人會否拒絕我參加強積金計劃的申請?

5.我需要供款多少?

6.我應在甚麼時候供款?

7.何謂「有關入息」?

8.如我是合夥公司的合夥人,應如何計算有關入息?

9.如我開設超過一家公司,應怎樣做?

10.如我同時是自僱人士和僱員,應怎樣做?

11.如我在計劃的財政年度期間終止自僱,應怎樣做?

12.如我不再是自僱人士,應如何處理我的累算權益?


1.是否所有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不是。部分自僱人士獲豁免遵守《強積金條例》,例如自僱小販。

2.我應選擇甚麼種類的計劃?

答:你宜比較市場上提供的不同強積金計劃,並考慮投資風險、收費和服務質素等因素,然後選擇一個你認為最合適的計劃。

3.參加強積金計劃前,我有權獲取甚麼資料?

答: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必須向考慮參加計劃的人士提供以下資料:

  • 申請成為計劃成員的必要資料;
  • 計劃的管限規則;及
  • 計劃資料,包括計劃的各項收費。

4.強積金計劃受託人會否拒絕我參加強積金計劃的申請?

答:《強積金條例》中有一項「不得拒絕」的條文,訂明只要申請人符合規定,提供或願意提供核准受託人規定的資料,並以書面同意遵守計劃的管限規則,則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不得拒絕你的計劃成員申請。

5.我需要供款多少?

答:自僱人士必須按其入息的5%作出強制性供款,有關入息上限為每月$20,000或每年$240,000,有關入息下限為每月$5,000或每年$60,000。如你月入少於$5,000或全年收入少於$60,000,則毋須作出供款。自僱人士亦可選擇在強制性供款外另作自願性供款。

6.我應在甚麼時候供款?

答:你可選擇每月或每年供款。如選擇每年供款,應在計劃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前向計劃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如選擇每月供款,應向計劃受託人指明每月哪日是供款日,然後在每月的該日前作出強制性供款。你應於一開始參加強積金計劃時,通知計劃受託人會每月供款還是每年供款,及在計劃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前至少30日,通知受託人你在計劃下一財政年度的供款選擇(每月或每年供款)。

7.何謂「有關入息」?

答: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基本上與根據《稅務條例》計算的應評稅利潤掛。選擇每月供款的自僱人士應把每年入息除以12,並把相等於其有關入息5%的款額作為強制性供款。

8.如我是合夥公司的合夥人,應如何計算有關入息?

答:你於計劃財政年度內的有關入息,應根據所佔的股分,按比例計算你於該段期間應佔的公司利潤而得出。

9.如我開設超過一家公司,應怎樣做?

答:如你開設超過一家公司,你的有關入息相等於所有公司於該段期間的收入總額(包括盈虧)。你應按收入總額的5%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

10.如我同時是自僱人士和僱員,應怎樣做?

答:你需要參加兩個強積金計劃。身為自僱人士,你應該參加強積金計劃。身為僱員,當你按僱傭合約受僱60日或以上,僱主便要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

11.如我在計劃的財政年度期間終止自僱,應怎樣做?

答:你應根據整個供款期須予支付的強制性供款,再按自僱期內的實際日數按比例計算供款額。你應在下一個供款期開始前,通知受託人你停止自僱。

12.如我不再是自僱人士,應如何處理我的累算權益?

答:如你成為僱員,可選擇把累算權益保留在現有計劃內,或把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所參加的計劃。在轉移累算權益前,你需要填寫一份選擇表格,然後交給新僱主或其受託人辦理。

MPF知識(基金投資)

1.在市況波動時,我應如何處理自己的強積金投資?

2.金融海嘯下,強積金投資會否受到甚麼影響?

3.現行的制度怎樣規管強積金基金之下所作的投資?

4.積金局如何規管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5.我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強積金投資?


1.在市況波動時,我應如何處理自己的強積金投資?

答:強積金是一項長線投資,如果你離退休之時尚遠的話,便無須太擔心強積金基金短期的價格波動。其實,價格的實質影響只會在退休或在獲准提前將強積金套現的特殊情況下出現。所以,你應考慮自己的個人需要,切忌單憑個別強積金基金價格的短期升跌,便貿然轉入或轉出有關基金。

此外,作為一項長線投資,強積金一向奉行「平均成本法」(DollarCostAveraging),不論基金單位價格高低,都定期以相同金額購買,結果是在價低時可以同樣金額購入更多基金單位。當市況好轉時,便會因持有較多基金單位而獲得較理想的回報。

2.金融海嘯下,強積金投資會否受到甚麼影響?

答:強積金和其他投資一樣,並非全無風險。在金融海嘯之下,全球投資市場轉壞,強積金當然不能獨善其身,尤其股票佔強積金的核准成份基金的資產的60%(截至2008年6月30日)。故此,強積金的回報難免受到影響。然而,強積金有嚴謹的投資規定及限制,所以受金融海嘯影響的程度已相對較少。

3.現行的制度怎樣規管強積金基金之下所作的投資?

答:積金局為強積金基金制訂了嚴謹的投資規定及限制,規定不可投資於一些太高風險的結構性產品和採用槓桿方式投資,同時投資在任何一個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及其他准許投資項目的總額亦不得超越強積金基金的資產總額的10%,以達至分散風險的目的。

4.積金局如何規管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答:就受託人、保管人及投資經理在資本充裕程度、專業知識、公司資源、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各方面,積金局對審核成為受託人的申請有嚴格的準則,亦訂明了嚴謹的規則要求受託人、保管人及投資經理持續遵守。在監管受託人方面,積金局採用主動、風險為本的監察模式,透過審閱受託人的每月、每季及每年呈交的報表、經審核的財務報表及報告,並作定期及專題實地巡查,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此外,積金局亦要求受託人內部必須設有妥善的監察系統,確保它能持續遵守有關強積金的法規。

5.我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強積金投資?

答:不同的強積金計劃提供不同的強積金基金供成員選擇。你在投資於任何強積金基金前,必須先細閱該基金的銷售文件和基金便覽,透徹了解強積金基金的特點和風險,然後按自己的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來選擇合適的強積金基金。如果當你年屆65歲,而當時投資市場表現欠佳的話,你可因應市況及個人情況,選擇不即時領取強積金累算權益,讓累算權益留在強積金制度內繼續投資滾存,待有關強積金基金的價格在日後回升時,才提取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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